“清水衙門”頻發(fā)貪腐案的警示
編者按:在各地城市建設日新月異、市政投入不斷增加的大背景下,以前市政部門中的“綠化處”等“清水衙門”已逐漸成為商家眼中的“香餑餑”。“衙門”里的人上下聯(lián)手,內外勾結,滋生了不少貪腐窩案。不僅如此,傳統(tǒng)上的“清水衙門”如殯葬、福利、愛衛(wèi)會及博物館等機構也是貪腐案件頻發(fā),以至于有專家表示,近年來傳統(tǒng)意義上的“清水衙門”正逐漸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(fā)區(qū)(6月10日《法制日報》)。
耿曉軍之所以能夠在黃山園林領域為所欲為,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其在黃山市園林局任職時間太長,從1997年8月直到2008年案發(fā),這段時間完全就是一人說了算,如此明顯的違法亂紀行為,內部都是心知肚明。
或許有人不解,“清水衙門”為何也頻發(fā)貪腐案件呢?事實上,所謂的“清水衙門”不過是公眾對現(xiàn)代政府管理部門的傳統(tǒng)意義解讀,而且是一種明顯的誤讀。從本質上講,每一種公共權力都是一種資源,它的背后是利益。公共權力的行使,意味著對資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。也就是說,有權力就有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的可能,而當權力可以換錢時,“衙門”也就不再“清”,“衙門”里的人也就不再“正”。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,這世上本就不存在什么“清水衙門”,“清水衙門”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。
其實這一點并不難理解。因為任何“衙門”的設立和存在,都有賴于權力的存在,“衙門”是行政權力的載體。只要是“衙門”都擁有相應的權力,相互之間的差別只是權力大小之分,而不是權力有無之分。換句話說,無論“清水”還是“渾水”,但都有“水”,而有水就會有魚,有魚就有人對它垂涎欲滴,就會想方設法將它據(jù)為己有。當“衙門”里的人將本不屬于自己的魚非法據(jù)為己有時,就產生了腐敗。“清水”可能產生小腐敗,“渾水”則容易制造大貪官,但這都是權力的本質屬性。
司法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。“規(guī)劃腐敗”、“土地腐敗”往往涉案數(shù)額巨大或特別巨大,貪腐數(shù)額在數(shù)百萬、上千萬甚至數(shù)千萬過億都不罕見,但所謂“清水衙門”里的官員們也往往能積小成大,貪腐數(shù)十萬乃至上百萬甚至數(shù)百萬的情況也不在少數(shù),同樣也證明了蛀蟲的貪得無厭。某市檢察院查處當?shù)夭┪镳^一些旅游景點私分門票款時發(fā)現(xiàn),在博物館所轄的5個景點工作過的人,除了一個掃地的臨時工外,竟無一幸免地參與了私分作案;某地福利院院長在“清水”里撈了13萬元好處;某地愛衛(wèi)委副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利用購買滅鼠藥之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達30余萬元……
那么,“清水衙門”頻發(fā)貪腐案給我們什么警示呢?在我看來,當我們面對各種各樣的權力時,必須牢記先哲們的一句忠告,即權力導致腐敗,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,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。具體來說就是,權力不分大小,“衙門”不分清渾,只要有權力存在,就要精心設計監(jiān)督制約機制。尤其是在當代,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大為膨脹,各個政府部門都掌握著大量的公共資源,在利益再分配時,如果沒有嚴密的程序設計和嚴格的外部監(jiān)督制約,難免會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出現(xiàn)偏差,把公共資源當做“唐僧肉”據(jù)為己有或合謀集體侵占。
總之,在權力監(jiān)管上,我們要切實轉變觀念,不要有所謂的“清水衙門”和“渾水衙門”之分。當權力失去監(jiān)督時,“清水”也會變?yōu)椤皽喫?,而權力受到有效監(jiān)督制約時,“渾水”也會變?yōu)椤扒逅?。李克杰(法制日報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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